学习两办《意见》精神、贯彻《紫砂保护条例》、坚守“非遗”制作技艺(二)
2021-08-24 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十八)完善政策法规 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十九)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实施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2006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兴紫砂保护,继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维护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作品和产品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以加工后的宜兴紫砂矿土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制作技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工作。
市和宜兴市的经贸、文化、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宜兴紫砂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申报、推荐,建立完善宜兴紫砂作品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技艺水平评价体系等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款及捐赠物品出售所得等构成。
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宜兴紫砂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珍贵资料的收集,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传承和对宜兴紫砂保护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宜兴紫砂文化,交流宜兴紫砂制作技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 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九条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宜兴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应当明确提出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紫砂矿产资源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公开进行。
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一条 紫砂矿产资源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成为采矿权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禁止越界越层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并按照规定向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紫砂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紫砂矿产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发现无证开采和越界越层开采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开采紫砂矿产资源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和废水,采矿权人应当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者排放。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
宜兴紫砂作品、产品制作者应当加强紫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